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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一改两为五做到”要求,积极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经研究,本院决定开展“百日执行攻坚”专项行动,行动时间2023年1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专项行动案件范围主要针对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和其他涉民生案件(含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涉中小微企业、涉金融等执行重点案件(其他案件参照执行)。
二、本次专项行动期间,本院将开展“冬日破冰”“春日暖阳”等系列集中执行行动,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三、凡是知晓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的均可通过“执行110”举报电话0559-6520110进行举报,本院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四、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7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依法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同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结案,屏蔽其失信记录。
五、拒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等惩戒措施。
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或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的,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等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或鼓励申请执行人通过自诉,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八、具有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除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其所在单位、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九、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申请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协助本院寻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如发现长期外出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请及时告知本院。
十一、本院将在微信、抖音等公众平台对纳入失信名单库的被执行人进行曝光。被执行人应及时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人民法院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严厉予以制裁。
十二、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的涉民生案件,申请人生活确实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向本院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将依法审查、报批。
特此公告
歙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16日
来 源:歙县人民法院
编辑:陈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