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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众反映有关本人2月19日在大润发附近发生电瓶车事故认定问题。
事故大队下线后与当事人进行了回访,详细解答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当事人表示满意。
二、听众反映:驾驶电瓶车没有必要必须戴头盔
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谢闻革下线后与当事群众电话联系,向其宣传有关法律规定:2020年6月1日起,公安部交管局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戴头盔,因为据统计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致死,戴头盔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人身安全。关于佩戴的头盔也必须符合标准,必须是要有3C标志。要是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佩戴头盔,交警检查时发现将于以查纠。另外,现行在街上行驶的电瓶车按照2019年4月15日出台的非机动车辆标准,大部分都属于机动车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因此,为了大家的安全考虑,希望大家无论驾驶的时电动自行车也好,还是电动摩托车也好,都按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
三、有听众反映其车辆因超重无法通过年审,是什么原因,应该怎么办?
下线后当天下午市交警支队车管所立即与该听众取得联系,得知该听众有一辆轻型栏板货车,现在该车的空车质量超过注册登记时记载的整备质量技术参数标准限值1吨以上,存在“大吨小标”以及非法改装情形,因此无法通过年审。在告知车主“大吨小标”车辆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并通报相关事故情况后,建议该听众尽快与车辆经销商取得联系,由经销商根据车辆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整改或联系厂家依法退换,遇有问题,可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由上述部门对经销商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在车辆隐患得到整改,并通过年审后才能上路行驶。
编辑: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