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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是原黄山市屯溪华昌实业公司下岗职工,当时工作时间是从1989 年12月至1999年12月,连续工作10年。企业改制时补偿安置费是4033元。个人社保这块,1996年是电子证明已缴费,1989年12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是屯溪区社会保障局开的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合同书上面写着清清楚楚视同缴费年限,而且是保障局盖的公章。本人下个月即将退休,最近到屯溪区人社局去咨询相关政策时,工作人员却以档案里缺少招工证明为由含糊其辞推诿,说上面6年不算工龄。希望区人社局重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重新调查核实。
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 一、听众本人职工档案中仅有以下四份材料:1.1989年11月18日《退养老工人子女进城做临时工备案表》;2.1994年9月30日《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审批表》;3.1994年9月30日《企业职工固定升级登记审批表》;4.1995年12月1日《企业职工固定升级登记审批表》。且四份材料中的姓名均是由“罗某娣”涂改为“罗某玉”。 二、该听众的职工档案中缺少以下两份关键材料:1.被劳动部门招收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工表》或“招工文件”;2.屯溪华昌实业公司改制时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三、相关退休政策规定:1.参保人员本人档案中记载的首次正式被招收、录用(或入伍)时间为本人参加工作时间;2.安徽省统一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为1996年1月,企业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据此规定,根据现有的档案资料记载,无法认定其系全民或大集体所有制单位正式职工身份,故无法将1989年11月-1995年12月间的工作经历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另,如后期能够提供新的符合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材料,我们将依规审核并进行待遇更正。按现行政策规定:经核准符合待遇更正条件的,更正后的基本养老金从首次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最终答复) 我们已于2023年5月19日与听众电话沟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如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屯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股具体联系。联系人:杨业宜;联系电话:0559-2596308。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