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新用户
注册新用户
修改密码
《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是2022年12月27日感染新冠病毒到黄山市医院门诊去治疗,医生根据本人的症状开了一些药,服用后感觉没有效果,又再次到医院门诊重新检查开药。请问本人这几次去市医院看门诊的费用能否纳入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报销?
市医保局答复:我局已在2023年1月12日下午致电向听众了解了相关情况:该听众的两次门诊都是在黄山市人民医院。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皖医保发〔2023〕1号)文件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5%。由于黄山市人民医院属于三级甲等医院,不属于新冠门诊报销覆盖医院范围,故无法享受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专项保障待遇。我局工作人员与听众联系并解释了相关政策,听众表示理解。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联系医保局待遇科:电话0559-2580862。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