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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是休宁县五城镇光家里村特困人员汪某权,属于分散供养人员。因病需要到屯溪首康医院做血液透析,但自己生活已不能自理,来回不方便。请求镇村干部帮助联系解决。
休宁县五城镇人民政府回复如下:按照特困人员和其监护人签订的 《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委托照料(监护)服务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甲(监护人)在乙方(特困人员)不能自理时,应安排甲、乙方亲属或采用其他方式照顾好乙方的生活;第四条规定甲方作为乙方的监护人有权继承乙方家庭财产和生产资料在承包期内的优先管理权和使用权,但必须履行乙方发生重大疾病时提供护理服务、承担乙方善后的一切费用和丧事安葬义务。该听众可以要求监护人接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提供护理服务。若监护人拒绝履行此项义务,可以向村委会申请解除此协议,重新确定监护人并签订协议,或者向五城镇政府提交入住养老院申请,由养老院负责照料诉求人的生活。因该听众无电话,我镇工作人员已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监护人。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