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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是屯溪肥皂厂退休职工,今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本人1980年-1985年的一段工作经历没有计算工龄。到市人社局去说明情况,并出示了2001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公证书,上面明确本人参加工作的时间是1980年。但人社局答复需要提供当时的工资单。这么多年了,根本无法找到当初的工资单,请问还有什么其它方法可以证明自己的工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如下: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2008〕45)规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计算政策规定计算。参保人员到达法定年龄办理退休时,市人社部门根据参保人员人事档案核定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根据原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文件精神,临时工、合同工(民办、代课教师)被招为全民、大集体所有制单位固定(或劳动合同制)工人后,其被招收前在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做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经查,该听众存在多段临时工,根据文件精神,1985年3月至招工前最后一个单位最后一次临时工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我们已电话与听众联系,详细解答了相关政策。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具体联系。联系电话:0559-2355320。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