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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是休宁县城管部门的辅助员,平时会协助城管队员对路面违规停放电瓶车行为进行管理。前几天在休宁县万宁街主干道上,看见有一些违规载客的三轮电瓶车停在汽车停车位里,其中一辆还停在路边的斑马线上。城管队员对这种乱停乱放行为无处罚权,于是本人立即拨打休宁县交警大队的电话,请求交警到场对这种违规停车行为进行处罚。但是等了很长时间都没有交警到现场来处理,也助涨了违停驾驶人的气焰。请问城区道路发生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该由哪个部门来管理?
休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复如下:根据《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市貌和妨碍通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