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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本人家住黟县碧阳镇东门路22号,是沿街的一楼。2019年向自来水公司申请安装自来水,当时将水龙头装在住房门口的街边,几年来并无有关部门出面干涉。最近几天黟县城管部门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来人将门口的水龙头给拆除了。请问城管部门这样随意拆除居民的私有财产是否有法律依据?自来水管重新布置的费用该由谁来承担?
黟县住建局回复如下:我局已安排执法人员去现场进行勘察,在拆除水池前已和店主家属沟通并取得同意,且在拆除后市政人员也对管道进行水泥修复。依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我局有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力。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