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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网友反映:8月4日晚7点在屯溪滨江路屯浦归帆处的汽车停车位上停放电动车,散步回来后发现车子被锁,城管队员要处以20元的罚款。本人接受处罚,但为何罚款是支付给城管队员的个人微信,不是统一支付平台呢?请有关部门予以回复。
屯溪区城管执法局答复如下:据核实,2021年8月4日19时,屯光城管中队在巡查至屯溪区滨江路(屯浦归帆处)时,发现有一辆电瓶车未按规定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线内。鉴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第六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贰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对罚款当场收缴,同时已向当事人交付了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如再有不清楚的地方,请与屯溪区城管执法局具体联系,联系电话:2595219。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