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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网友反映:我是休宁县城区一位个体工商户,由于本人的门店台阶比较高,一些年龄大的顾客来店内选购商品时上下台阶很困难,要扶着门才能上下台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减少安全隐患,我制作了一个踏步比较合适的台阶放在店门口,便于老年顾客安全出入。而且制作的台阶踏步就安装在自己店面门口屋檐下(属房东产权)。 请问:休宁县城管部门为什么要求本人拆除?本人和执勤城管也反映了此事,但并未得到对方的回复。现请求有关部门实地查看并帮忙处理。
休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回复如下:根据《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经现场勘查,该网友制作的踏步不符合规定,望予以支持城市管理工作自行拆除制作的踏步,对其造成不便请见谅。
编辑: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