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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热线》听众反映:家住黟县阳光花园A-4幢201室,自家门口有一处露台,当初开发商承诺是给自家使用的,而且只有自己这一户可以上到露台上。后因一楼门面房屋顶漏水,找物业维修未果,就擅自爬到二楼自家露台上搭建架空层。现在自己连露台都进不去了。向物业反映,说他们管不了。请求有关部门帮助维权!
黟县政府办答复: 4月15日县房产事务中心和郭门社区工作人员、物业负责人及业主双方在郭门社区调解室进行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建议投诉人可以按照《黄山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章第六十七条:“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音、违反规定饲养家禽、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违反管理规约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经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编辑:程峰